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,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假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;
(二)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丢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依据上述规定,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,调解无效,法院应准予离婚。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
在实践中,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总是是无力的,夫妻分居没第三人和其他证据予以证明,双方各执一词,可能致使法院没办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,从而不可以适用“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”的规则。
因此,处于分居状况的当事人应该留神采集分居期间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另寻住所的出租合同、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,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。
以下也是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容易见到证据:
1. 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《房子出租合同》;
2. 双方签订的《夫妻分居协议》,最好是书面的,口头协议需要他们承认;
3.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,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,在备注栏里注明“分居文书”等,并且保留邮寄凭证,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;
4. 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信件、邮件等;
5. 人证也可以,譬如双方一同的朋友或者亲戚,不过由于证人总是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“私事”,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,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